活動目的

        農村社區蘊藏許多極具特色的「隱藏版」農村好物,具有農村傳統在地生產及家鄉特色。為推動農村社區產業發展,促進農村活化再生,並鼓勵農村社區持續創新研發特色產品,以加值農村產業並提升品質,特別藉由本活動,選出足以代表農村社區且具發展潛力的產品,作為農村社區產業之表率。

 

        計畫將整合獲選產品進行共同行銷推廣及通路媒合,以行銷農村社區地方特色的魅力,帶動產業發展的競爭力,藉此活絡農村社區經濟;113年度計畫獲獎業者,除獲本署農村好物品牌之肯定參與未來輔導及展售活動外,如產品具備潛力及開立統一發票機制者,本署並將依產品屬性媒合通路上架販售。

報名資格

農村好物報名資格說明

基本

資格

o  未曾獲選過農村好物之單位(以統編為準,已獲選過業者另開分流提供申請,請待今年度後續開放申請遞件)

o  農村生產之「產品」。

o  組織企業所在地應設籍於農村社區[1],為農村社區產業具關聯之經營主體,具稅籍登記,並符合下列身份之一:

1.參與農村社區事務之立案組織或團體。

2.設立於農村社區之農漁業合作社或具商業、工廠或公司登記者。

o  報名之業者以1項自製產品為限,參賽產品須於臺灣製作,且以使用臺灣在地生產原料比例高者為優先

產品

說明

o  報名之產品,需為「食品類」之產品。以初級加工及加工食品為主,具完整包裝且保存期限至20,如伴手禮方便攜帶為優。

o  產品類型細分如下。

(1)     農產品(如:包裝米、蜂蜜等)

(2)     禽畜產品(如:包裝截切肉品、調理食品等)

(3)     水產品(如:包裝截切水產品、調理食品等)

(4)     乳製品(如:起司、保久乳等)

(5)     飲品(如:酒精飲料、非酒精飲料等)

(6)     食用油(如:花生油、麻油、苦茶油等)

(7)     釀造品(如:醋、味噌、醬油、其他調味醬等)

(8)     醃漬品(如:蜜餞、泡菜、醬菜等)

(9)     點心製品(如:糕點、甜品、果醬、蛋製加工品等)

(10) 寵物食品(限犬貓)

(11) 其他

產品

規範

o  品需於合法加工場域生產;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依法容許之農糧產品加工室或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場等生產製造。若為委託代工廠製作也應符合上述條件要求。

o  產品需有完整的食品標示及營養標示

o  產品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並檢附11311以後之有效檢驗證明文件。應備檢驗資料,請參閱簡章表2

o  產品需有產品責任保險投保證明。

o  原料及成品通過農產品標章驗證為佳。

o  包裝簡約且環保、產品以無添加或減少人工添加物為佳。

 

[1]是否設籍於「農村社區」,請至本署農村再生歷程整合發展平台(https://ep.ardswc.gov.tw),下載4,271農村清單查詢。
[2]初加工食品定義,如將收穫的農產品,進行去皮、去籽、清潔、篩選、乾燥、截切等初加工後進行包裝販售;禽畜產品及水產品,進行清潔、去毛//皮、截切等初加工後進行包裝販售等。

報名資訊

一、 報名方式

(一) 免報名費。

(二)   一律採「線上」報名需於1138月7日(星期三)下午5時以前,

於報名網站:農社企暨農村好物網(https://rse.ardswc.gov.tw/)填寫報名表、產品說明表及個資同意書。

二、 完整包裝實體產品寄件說明

(一) 針對通過資格審查之報名產品,本署將另行主動通知實體產品的寄送時間與地址

(二) 需寄3份完整包裝之實體產品,供專家委員審查會議現場試吃及展示審查之用,恕不退還。逾期或未寄達者視為放棄。

三、 補件作業:報名資料不符規定之參選單位,將以E-mail及電話通知「補件」,若逾限未補齊,即視為自動棄權。

四、 報名文件及應備佐證文件:應備佐證文件需掃描為PDF檔或以圖檔上傳至報名網站,無須再繳交紙本資料。

 農村好物報名文件及應備資料說明 (*為務必提供)

No.

項目

備註

1

*報名表

報名簡章附件一(直接於網站上填列)

2

*參選產品說明表

報名簡章附件二(直接於網站上填列)

3

*個資使用同意書

報名簡章附件三(於網站上勾選同意)

4

*申請單位立案證明資料

公司登記、組織立案證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上傳PDF檔或圖檔)

5

*營業稅稅籍證明

掃描稅籍證明文件,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擷取查詢結果畫面(上傳PDF檔或圖檔)(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publicity-inquiry/taxation-registration)

6

*該參選產品之加工製造場域合法證明(若為委託代工廠製作亦須提供)

1.     經濟部或直轄市、縣()政府核定之工廠登記證

2.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3.     直轄市、縣()政府核定,符合該產品製造項目之農糧產品加工室或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場處理設施產製之容許使用同意書。(均上傳PDF檔或圖檔)

7

*該參選產品符合衛生法規的相關送驗證明

務必提供報告日期11311日以後之有效檢驗證明文件(上傳PDF檔或圖檔)

8

*該參選產品之產品責任保險投保證明(所有業者均應提供)

1.     保險單保險期間應至少含括至1131231日,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之項目與內容。

2.     依據衛福部11061日衛授食字第 1101301025 號,具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納入強制實施對象,自中華民國11111日施行。為利於獲選者113年度行銷作業之進行,參與本次選拔者須先行投保。(上傳PDF檔或圖檔)

9

該參選產品之加工製造場域通過相關驗證或標章證書(無者免附)

HACCPISO22000FSSC22000、清真、有機加工驗證、產銷履歷加工驗證等證書。(上傳PDF檔或圖檔)

10

該參選產品之原料或產品通過相關驗證或標章使用證書(無者免附)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有機農產品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臺灣農產生產追溯系統(QR-code)、清真驗證、Global G.A.P.或潔淨標章等證明文件(上傳PDF檔或圖檔)

11

*產品照片JPG檔,每張不超過1MB

o  上傳圖檔「附件四、照片提供範例」

(1) 完整包裝產品(禮盒外觀)正反面2

(2) 完整包裝產品(內包裝)正反面2

(3) 未包裝產品內容物1

(4) 包裝之食品標示1

(5) 包裝之營養標示1

(6) 生產或加工場域照5

12

*產品宣傳商拍照至少2張(橫式)

將作為未來網路票選及後續行銷宣傳廣告使用,請提供唯美清晰照片(未包裝產品內容物及完整包裝各1),檔案大小須超過1M以上者較佳 (jpg)

13

*完整包裝實體產品3

待報名產品通過資格審查後,本署會主動通知實體產品的寄送時間與地址。

評選說明

評選說明

本評選作業分為下列方式進行選拔作業,本署得視報名狀況及參選產品特質,增減獲選「農村好物」之名額。

一、 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本階段依據網路報名填寫之參選單位及產品資料進行審查,並以報名資格、檢附文件及包裝食品標示及營養標示為審查重點

二、第二階段:專家委員初審

本階段邀請專家委員協助審查,根據申請資料及實體產品,辦理實品試吃與評分;不設上限,擇優進入複審。

三、第三階段:專家委員複審

本階段將再通知通過初審,未來並請親至複審會議現場進行簡報介紹自家產品特色並示範產品料理及品嘗方法,提供審查委員品評後,依據報名資料中「參選單位參與農村社區連結性與回饋簡介」、「產品與農村社區的密切性與說明」及「國產原料使用比例與產地及生產介紹」,做為審查加分項目,再由委員決議,即獲選第十屆「農村好物」產品。

獲選名單將於113930(星期一)前,於本署官方網站及農社企暨農村好物網(https://rse.ardswc.gov.tw/)公布名單。

參選單位權利與義務

一、參選單位權利

(一) 入選農村好物業者頒發獎座1只,並於本署計畫網站公告露出。

(二) 獲選產品將進行商業拍攝並納入第十屆農村好物型錄共同露出。

(三) 獲選之業者得參加本署辦理之輔導培訓課程。

(四) 獲選之業者優先參加本署、農業部或各部會相關單位舉辦之展示或展售推廣活動、電商平台露出與各項優惠行銷方案。

(五) 具有統一發票機制者,本署將依產品屬性媒合通路上架販售。

二、參選單位義務

(一) 報名本選拔活動,應詳讀「第十屆農村好物選拔活動」權利義務同意書,並同意後,始可進行報名。

(二) 決賽獲選為第十屆農村好物業者後,獲選業者須與本署簽訂「農村好物證明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附件六),並應遵守契約及「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相關規定,契約之有效期限為2年,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須檢附獲選產品最新佐證資料,申請續約。

(三) 獲選產品請依本署政策逐年更新檢驗相關證明文件,並配合本署不定期抽驗獲選產品及生產場域抽查,以確保產品品質。

(四) 獲選產品,應配合本署之整體視覺設計及活動主題LOGO運用,以期達到整體聚焦與行銷效果。

(五) 獲選業者應同意並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追蹤後續銷售狀況,俾利評估通路上架成效、行銷操作擴及人數及宣傳效益。

報名注意事項

(一)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或有食品成份違法、衛生不良,或有抄襲、仿冒、剽竊他人商標專利之情事者,相關法律責任由參選單位自行負責。

(二) 凡報名參加,即認同本活動一切規定,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並公告於活動官方網站。

(三) 主辦單位保有活動內容最終解釋權及更改辦法之權力。